申请人: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4日对第60688571号“SUOFI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226764号“SAFIYA”商标、第22525951号“safiy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SAFIYA”商标的恶意抄袭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信息;2.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所获荣誉;3.“SAFIYA(索菲亚)”品牌介绍;4.完税证明、行业排名、专项审计报告;5.销售发票、网店交易记录;6.委托加工合同、发票;7.产品图片、宣传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索菲亚”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目的。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所获荣誉、相关证书;2.经销商明细、营业执照、店面照片;3.部分经销合同、发票;4.审计报告、纳税证明;5.相关报道;6.代言合同及发票;7.广告合同、发票、相关材料;8.其他证据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在鞋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SAFIYA”商标已在卫生纸、邮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