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辰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78084号“柳舟欢喜螺蛳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但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螺蛳粉”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