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丰绿特 58053651

阅读:95096 2023-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玉林市施得富化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康沃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玉林市施得富化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康沃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053651号“丰绿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丰…

  异议人:玉林市施得富化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康沃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玉林市施得富化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康沃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053651号“丰绿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丰绿特”,指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化学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95819号“威帕特 18.15.19及图”、第46175254号“威帕特 18+18+18”、第46195752号“威帕特  18+18+19”、第57916964号“绿帕特 16 9 16”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组成、设计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053651号“丰绿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丰绿特 5805365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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