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缈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弘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永利顺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缈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永利顺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2679528号“半步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半步颠”,指定使用于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873202号“先启半步颠”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679528号“半步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