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捷凯创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13477号“小熊 B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2256号“熊 666及图”商标、第19288010号“熊”商标、第20820802号“富贵熊 FGBEAR及图”商标、第3740555号“BEAR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46期、第1842期、第1809期《商标公告》上;第1499031号“熊仔 BEA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46039号“Bear”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