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孚建筑材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87287号“MATR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49508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金属轨道;钢轨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第48246258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在金属轨道;钢轨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24607号“Matr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550487号“Matrix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