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菏泽安丰会计有限公司
异议人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菏泽安丰会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819929号“税友安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税友安丰”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82545号“税友”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19929号“税友安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