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朱呈力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淑芹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朱呈力对被异议人赵淑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6652879号“绿墅三维LVSHUSANW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墅三维LVSHUSANWEI”,指定使用于第1类“硅酮;聚氨酯;聚丙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472425号“三维”、第5680035号“三维THREE DIMENSION”、第920137号、第5168123号、第50700477号 “三维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聚醋酸乙烯乳液;氯丁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52879号“绿墅三维LVSHUSANW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