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汨罗市超凡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30日对第60129742号“超凡佳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9081752号“佳美大力士”商标、第6833242号“科达佳美”商标、第29061791号“科达佳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存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前身相关证照、宣传资料、所获荣誉、销售发票、产品图片、产品销量及市场占有率排名、维权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无任何不正当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混凝土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36期(2023年4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水泥等商品上,现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有效注册商标。
3.鉴于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人,故审理时可视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具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超凡佳美”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泥、混凝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水泥、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