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圆形数字(江苏)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江苏德中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圆形数字(江苏)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德中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296679号“圆形数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圆形数字”指定使用在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视频会议服务;数据流传输;电子数据交换;声音、图像、信号和数据的网络传送”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圆形数字”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使用“圆形数字”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96679号“圆形数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