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麦乐树 56662533

阅读:68629 2023-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麦乐树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麦乐树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662533号“麦乐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麦乐树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麦乐树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662533号“麦乐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乐树”,指定使用于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20130号、第38573511号“麦乐送”、第22849799号“麦乐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6220130号、第38573511号“麦乐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62533号“麦乐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麦乐树 566625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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