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君伟
异议人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对被异议人袁君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297298号“知味宫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味宫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2146号“知味观ZHIWEIGUAN”、第11182952号“味 知味观ZHIWEIGUA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职业介绍所;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餐厅”服务上的“知味观”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模仿,如予注册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易误导公众或损害异议人合法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97298号“知味宫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