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YOWA 57402637

阅读:118887 2023-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省恒永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省恒永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7402637号“YOW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省恒永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省恒永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7402637号“YOW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OW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手机电池充电器;USB充电器;输电线路接头;耳机转接线;电话机;导航仪器;智能手机;手机用自拍杆;蓄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10447049号“IDEAPAD YOGA”商标、第13092733号“YOG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笔记本电脑;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手提电话;调制解调器;稳压电源;电池;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02637号“YOW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YOWA 574026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0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