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贾柏里工作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普骏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贾柏里工作室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普骏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5593427号“科尼帝亚KND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尼帝亚KNDY”指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1826号、第18434377号、第51040425号“DKN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是经查,被异议人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包括“纪思哲GISIZI”、“迪香奥奈儿古驰正”、“斯奇古驰正”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而被异议人未能就此做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593427号“科尼帝亚KND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