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夏恒泽集装箱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夏恒泽集装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50596号“恒泽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泽集”指定使用于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1981号、第47837203号“恒泽;H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合金钢;钢板;金属支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字号存在一定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50596号“恒泽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