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铭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望岳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望岳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014650号“经典有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经典有约”指定使用在第33类“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0805号“经典”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经典有约”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典”,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14650号“经典有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