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济南缘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师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缘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0511950号“大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12094号“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511950号“大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