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16821号“极客威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极客威普 61016821

阅读:133417 2024-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基克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极客威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3日对第61016821号“极客威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Geekvape”品牌在全球电子烟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8…

  申请人:深圳市基克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极客威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3日对第61016821号“极客威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Geekvape”品牌在全球电子烟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895396号“Geekvape及图”商标、第32379735号“Geek vape”商标、第32417461号“Geekv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客威普”是“Geekvape”的音译,含义相同,读音高度近似。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至三为驰名商标并进行保护。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Geekvape”品牌的中文译名“极客威普”。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攀附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极客”百度百科检索结果;以“威普”作为“vape”音译的电子烟行业品牌的相关网络文章;极客学院微信公众号文章;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百度检索“极客威普电子烟”的结果;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对“Geekvape”的宣传推广资料、作品登记证及外观设计专利资料、赞助活动与参展资料、销售资料、商标全球注册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6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盒、电子香烟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4类烟袋、电子烟等商品上。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61028951号“GeekVape YYDS”、第61234940号“JKVAPE”商标,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极客威普”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Geekvape”发音较为接近。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Geekvape”商标已进行一定使用宣传,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完整包含申请人该具有较强显著性的英文商标的“GeekVape YYDS”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巧合和正当。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商品的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

本文《关于第61016821号“极客威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极客威普 610168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1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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