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秉德源(北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26761号“二零二会议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73367号“2·0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也非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整体象征申请人缅怀老一代革命家的光辉伟业,传承弘扬红色精神,是申请人企业品质及其产品特性的代表,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关联企业申请注册的第9618547号“二零二会议室”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检验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其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