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洪树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53898号“宏开园HONGKAI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67991978号“宏开线缆 HONGKAI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第15328096号“宏开HongK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此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演员的商业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