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084514号“尤尼康”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尤尼康 54084514

阅读:92335 2024-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尼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9日对第54084514号“尤尼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注销,注销公告刊登于第1888期…

  申请人:株式会社尼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9日对第54084514号“尤尼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注销,注销公告刊登于第1888期《商标公告》。据此,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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