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成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70116号“咱e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54694号“咱家”商标、第63610390号“咱家铺子OURSHOP及图”商标、第68480277号“咱家湃哥 铁锅炖及图”商标、第70815934号“咱一家及图”商标、第19853562号“咱家一手店”商标、第12232125号“咱家味道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可以共存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APP、软著的相关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在“广告”等服务上被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此部分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仅在四张公众号、APP图片上体现“咱e家”文字,该标志与申请商标整体设计手法具有一定区别,且不足以证明经使用具有市场区分性,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