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美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6日对第53092519号“美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美邦祈富”品牌产品通过在先使用以及广泛宣传,在中国已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绘画颜料、文具行业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87590号“美邦祈富”商标、第22103660号“美邦祈富BGI-WAP及图”商标、第23320454号“美邦祈富”商标、第23320471号“美邦祈富MBGIWAP及图”商标、第28536045号“美邦祈富BGI-W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荣获的荣誉证书;2、申请人公益、爱心捐赠活动及相关证书;3、部分展会图片以及微博对2018年第112届中国文化用品商品交易会(上海展)“美邦祈富”系列产品的详细报道;4、天猫旗舰店、线下门店、产品包装上对引证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推广;5、在先无效宣告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从事环保领域工业污泥及生活污泥的干燥脱水公司。自2011年开始以“美邦”作为字号,申请注册系列“美邦”商标,经过宣传与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所主张的“美邦祈富”系列颜料产品最早于2014年5月1日开始通过展会宣传,晚于被申请人公司成立时间。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涉及第16类商品,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在先裁定不适用本案。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及媒体报道;2、在先已成功注册的含有“祈富”字样的系列商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章(印);钢字;计算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注册申请以及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油(打印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钢字”商品上,双方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印章(印);计算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印油(打印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美邦”与引证商标一五认读文字“美邦祈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印章(印);计算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钢字”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