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罗巴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KAUTEX MASCHINENBAU GMBH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9992号第37类“KAUTEX MASCHINENBA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5796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检索和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调阅,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官网打印件;
2.考特斯机械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3.六组报价单、采购订单、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4.2021年Chinaplas国际橡塑展展会介绍信息、参展商名单节选、现场照片、搭建展台的合同复印件。
我局将上述证据及《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国际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机器大修”服务上。2023年4月6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7类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商标专用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专用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2显示考特斯机械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独资企业,被申请人与前述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证据1被申请人官网页面、证据3报价单文件、证据4展会照片均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证据3、4表明,在本案指定期间,考特斯机械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向不同主体提供了减速机维修、机台检修、齿轮箱安装调试、处理机械手报警故障等服务,被申请人及考特斯机械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参加了相关展会。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前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的“机器大修”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