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920996号“祖兴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祖兴恒 58920996

阅读:92674 2024-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佑书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3日对第58920996号“祖兴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华老字号”及“贵州老字号”企业,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恒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佑书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3日对第58920996号“祖兴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华老字号”及“贵州老字号”企业,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恒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7177号“恒兴及图”商标、第6013501号“恒兴及图”商标、第4024952号“恒兴烧坊HENG XING SHAO FANG”商标、第11005356号“恒兴酒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独创性或较高知名度商标/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三、引证商标被摹仿、搭车傍牌的行为时有发生,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有可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有密切关联,不仅会明显造成市场的混淆误认,还会减损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巨大商誉,同时还将严重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及消费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出具的证明;2、仁怀县志、茅台酒厂志、茅台博物馆关于赖永初“恒兴酒厂”“赖茅”的相关记录;3、中央电视台视频截图;4、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官网对申请人发展历程介绍截图;5、申请人企业形象及厂房实拍照片;6、申请人、关联公司赖永初酒业及法人赖世强所获部分荣誉;7、知名人士参观考察申请人企业的相关照片;8、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恒兴烧坊”产品检验报告;9、引证商标“恒兴”及“恒兴烧坊”商标使用图片;10、引证商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及发货清单、在京东销售店截图;11、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广告宣传证据;12、“祖”百度汉语释义截图;13、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列表、其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的截图以及争议商标公开售卖网页截图;14、“恒兴”近似商标查询列表及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泉醴福”、“老不帝汉”、“乡酒台贵”、“大川底捞”、“酱父宗师”、“酱父老厂长”、“赖怀初”、“怀庄兴”、“恒兴坤”等在内的114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文字“祖兴恒”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认读文字“恒兴”、“恒兴烧坊”、“恒兴酒厂”在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以及《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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