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清泽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85764号“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97007号“锦桂坊 桂JINGUIFANG及图”商标、第65321990号“六桂世家 桂LIUGUISHIJIA及图”商标、第68055286号“六桂世家 桂LIUGUISHIJIA及图”商标、第70395928号“桂 桂人帮及图”商标、第71306101号“MOTOTO 桂”商标、第69663867号“RAW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5881790号“六桂世家 桂LIUGUI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经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可以共存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及权利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一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桂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桂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我局已经认定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三、六、七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