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499593号“新东方果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东方果源 16499593

阅读:83507 2024-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东方果源饮品(北京)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上海巨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廊坊市众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9日对第16499593号“新东方果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东方果源饮品(北京)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上海巨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廊坊市众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9日对第16499593号“新东方果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72611号“XIN DONG 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72612号“XIN DONG 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达到驰名的第3374479号“新东方NEW ORIENTAL及图”商标、第9631442号“新东方XDF.CN”商标、第1347401号“新东方NEW ORIENTAL SCH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的复制与模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商标的行为构成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官网公司介绍;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3、获奖证书、奖牌等照片;

  4、获奖新闻报道;

  5、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热门品牌的介绍;

  6、报纸报道;

  7、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8、申请人商标、产品使用的材料;

  9、其他证据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注册已满5年,申请人的无效宣告依法应驳回。“新东方”并非申请人独创,大量企业在先登记该文字作为商号。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部分企业登记信息等材料。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为:原被申请人于2018年已经吊销。原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毛巨波、江西万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系关联主体,原被申请人与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江西万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攀附申请人商誉。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常山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原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江西万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商标信息及被摹仿品牌介绍;3、原被申请人产品不合格的报道;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5、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使用证据公证件;6、争议商标受让商标列表;7、撤销决定。

  我局将申请人质证意见及证据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认为申请人理由均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上海巨波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果汁;矿泉水(饮料);植物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可乐;果昔”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10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新东方果源饮品(北京)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3、根据申请人证据显示,原被申请人及江西万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毛巨波,两公司为关联公司。至当前,江西万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46件商标,包括“新东方果源”、“汇原”、“海南特种兵”、“马家柚”、“鹿角巷”、“生榨椰子汁”等。

  4、原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3月29日吊销。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我局认为,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已超过五年期限,我局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原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名下申请注册了“新东方果源”、“汇原”、“海南特种兵”、“马家柚”、“鹿角巷”、“生榨椰子汁”等商标,上述商标多与在先知名商标、品牌或产品名称相同或相近,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则。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

本文《关于第16499593号“新东方果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东方果源 164995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19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