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01286号“瑞法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瑞法斯 12701286

阅读:99383 2024-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喜坚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高宏医疗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斯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01286号“瑞法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725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喜坚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高宏医疗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斯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01286号“瑞法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725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0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孕妇托腹带;腹带;紧身腹围;矫形用物品;静脉曲张用长袜;医用紧身胸衣”商品上注册予以维持,在“人造乳房;电疗器械;奶瓶;避孕套”商品上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查询和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经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柯文娇授权福州凯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授权合作协议书及购销合同、送货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收货单、银行转账记录、产品图片及相关备案信息。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上述证据一致。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根本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已经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复审商标档案、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查询结果及相关企业查询结果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柯文娇于2013年6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孕妇托腹带;腹带;紧身腹围;矫形用物品;静脉曲张用长袜;医用紧身胸衣;人造乳房;电疗器械;奶瓶;避孕套”商品上,该商标于2023年1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香港高宏医疗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孕妇托腹带;腹带;紧身腹围;矫形用物品;静脉曲张用长袜;医用紧身胸衣”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的授权书、授权合作协议书及购销合同、送货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收货单、银行转账记录、产品图片等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矫形用物品”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在与矫形用物品相同或类似的“孕妇托腹带;腹带;紧身腹围;矫形用物品;静脉曲张用长袜;医用紧身胸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

本文《关于第12701286号“瑞法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瑞法斯 127012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1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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