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汉密尔顿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汉米尔顿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4351号“HAMILT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6090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0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搜索,并未获得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电商平台关于复审商标及其指定商品的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在中国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使用和宣传,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以“HAMILTON”及“HAMILTON表”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百度检索以“HAMILTON表、钟、及其零部件”为关键词检索结果、被申请人官网显示的线下店铺列表、天猫及京东店铺产品销售页面、产品介绍、消费者评价截图。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汉米尔顿手表”的介绍、被申请人官网产品介绍、销售发票、线上销售评价截图及相关报道等证据。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无法形成完整有力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4年9月24日申请注册,于199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钟、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所进行的合法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介绍、销售发票、天猫及京东店铺产品销售页面、消费者评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手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在“表、钟、及其零部件”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