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同市中驰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37089号“千年微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晋北地区广告传媒行业中实力雄厚的广告公司,2023年春节期间,申请人策划了平城街巷演绎项目《千年微笑》、《昭君出塞》、《沿街叫卖》。申请商标“千年微笑”作为文化传媒品牌,具有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底蕴,与宗教用语毫无关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荣誉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关于“千年微笑”演出的服务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千年微笑”作为商标注册有伤宗教感情,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