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西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04879号“小易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7502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等各方面均有着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引证商标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技术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网站设计咨询;软件运营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易办”与引证商标“易办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