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磊
申请人因第21881041号“老白家金凤牛肉丸子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156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鹏提供的商标许可协议、店面照片、食材采购订单及手写收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20年02月27日至2023年02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餐厅”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商业经营中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3、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及店铺照片;4、部分经营活动证明材料;5、与美团网签署的平台商户入服务框架协议;6、美团网店铺的二维码、经营数据、食品安全档案等截图;7、美团网店铺页面和相关顾客评价页面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部分主要证据包含于本案证据中,另提交了以下证据:8、销售订单、收据、购货凭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2月27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其已授权张宇飞(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本案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27日,证据3可以证明被许可人系临汾市尧都区老白家金凤牛肉丸子面(滨西分店)的实际经营者,店面照片明确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8亦可佐证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在美团上开设了名为老白家牛肉丸子面的(金凤滨西分店)的店铺,证据7部分评论形成于指定期间内,证据6亦可佐证上述事实。综合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餐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自助餐厅服务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餐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自助餐厅服务上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活动房屋出租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自助餐厅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