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27393号“MAKE A WIS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AKE A WISH 21127393

阅读:136022 2024-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好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喜欢屋(海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27393号“MAKE A WIS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720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好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喜欢屋(海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27393号“MAKE A WIS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720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好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品牌授权书、采购合同及发票、销售清单、产品外包装设计稿及效果图、外包装采购合同、门店门头、举办活动现场实拍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20年03月16日至2023年03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有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授权书;部分产品采购合同、发票及销售清单;产品外包装采购合同;申请人名下部分门店门头实拍照片;申请人门店内部、工服等实拍照片;部分产品宣传海报、展柜等资料汇总;申请人举办活动现场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5类服务主要是为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是为他人提供,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有关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品牌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被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合同等仅能证明其采购了相关的牛奶、蛋糕包装等商品,不能据此证明其提供了广告宣传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且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上述证据亦仅能证明其为经营其许个愿吧蛋糕店所作的准备、宣传工作,并不能证明其为他人提供了广告宣传等相应的服务。综合以上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

本文《关于第21127393号“MAKE A WIS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AKE A WISH 211273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1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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