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萧县故道一农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冠军
申请人因第30040070号“萧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227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萧县故道一农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小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图片、店铺门头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关联公司于指定的2020年04月15日至2023年04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广告宣传”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申请人一直在将复审商标进行积极有效的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复审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的撤销显然是同地域经营者的恶意撤销。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2、推广合同及推广费用发票;3、品牌加盟协议及品牌使用费发票;4、奶茶店资质证件及门店照片;5、加盟门店的店面及产品实拍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包含于本案证据中,另提交了以下证据:6、申请人工商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6日。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注册有第29817072号“故道一农 GU DAO YI NONG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5类服务主要是为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是为他人提供,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有关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仅能证明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相关主体的相关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被实际使用。证据2仅能证明第三人向申请人提供服务推广服务,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服务。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证据3品牌加盟协议书、发票并不能与本案复审商标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上述证据体现的服务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制度中,复审商标的使用应以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为限。即复审商标必须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使用,在非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延及至类似的指定服务。证据4、5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且显示的服务系餐饮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合以上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