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禅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8307号“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行健 SHANGHAI XINGJIAN COLLEG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474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提供的官网截图、招生信息网截图、聘任书、招生简章、图书馆公众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0年03月31日至2023年03月3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学校(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学校(教育)、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演出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方网站、招生信息网、文明在线网之网页打印件;2、申请人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首页打印页及部分推文打印页;3、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聘任书、奖杯照片;4、申请人2021-2023年招生简章照片;5、申请人2022、2023年发放的部分录取通知书照片;6、其他媒体发布的申请人2021-2023年招生章程页面打印页;7、申请人举办的部分开学典礼、工作交流会、表彰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党史学习动员会、科研培训、新生军训开营式等教学培训相关活动照片;8、申请人联合上海市浦东新区各幼儿园开展招聘会之宣传页;9、申请人官网中发布的部分就业指导工作的相关报道;10、申请人举办的部分文娱活动相关照片、文娱活动相关视频;11、申请人举办的部分文娱活动相关网络报道及公众号推文之页面打印页;12、申请人官网对图书馆的相关介绍信息;13、申请人校内图书馆微信公众号首页及部分推文打印页;14、申请人编辑出版的部分校报电子版及照片;15、申请人举办的部分体育活动相关网络报道页面打印件;16、驳回决定书、商标信息及流程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在此不再予以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3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8、9、11、13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组织了多项活动,包括学术交流会、学生代表大会、文艺汇演、招聘会等,且报道图片上明确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开展了多项体育活动,包括篮球比赛、运动比赛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10亦可对上述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编辑出版了多份校报,且在校报页面明确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娱乐、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上,申请人已实际使用了本案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娱乐、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演出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演出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演出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演出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