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5111号“WANME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ANMEI 1275111

阅读:77773 2024-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名臣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华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完媄容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5111号“WANM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180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名臣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华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完媄容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5111号“WANM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180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息登记截图、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0年03月10日至2023年03月0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香水”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在化妆、护肤产品上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复审商标从核准注册至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日已二十六余年之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原所有人、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截图及复审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2、申请人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3、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及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在此不再予以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澄海市名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于199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20日。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于2016年3月3日变更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23年3月27日转让予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能证明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及申请人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基本情况、复审商标的转让情况等,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被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发票均未显示商标,清单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且清单系单方自制证据,产品图片为单方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且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综合以上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

本文《关于第1275111号“WANME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ANMEI 12751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1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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