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小逗猴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至品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36417号“居舍JU SH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766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至品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苏州至品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网页截图、广告发布及推销合同、广告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20年03月22日至2023年03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广告宣传”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广告宣传、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无线电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申请人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任何实质性使用。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以被申请人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也未获得任何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结果。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搜索结果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网站截图、域名证书;销售合同、发票、收据、网站截图、荣誉证书。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苏州锦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15年7月7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还拥有第30228386号“居舍”商标,该商标于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被实际使用,被授权人营业执照亦仅能证明被授权人的主体资质,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站截图、域名证书亦仅能证明相关主体的域名注册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被实际使用,且显示的商标系“居舍”,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收据、网站截图、荣誉证书显示的商标亦为“居舍”,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发票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上述证据并不能唯一对应本案复审商标。综合以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无线电广告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广告宣传、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无线电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