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威儒
申请人因第21916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0489号决定,于2023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吴威儒提供的使用授权、经公证的淘宝店铺后台订单及商品页面截图、发货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手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表、手表、表壳、表带、电子钟表、钟表构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首饰盒、珠宝首饰、贵重金属合金、装饰品(珠宝)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无法检验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有效性,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于中国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实物、包装盒、吊牌照片;产品销售推介宣传图片;销售发货单;淘宝网页截图;淘宝店铺信息、淘宝销售展示资料、淘宝销售数据、淘宝销售交易订单等网页截图公证书;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其已授权佛山市南海今浪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22年6月至2028年1月。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网页截图、公证书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淘宝上开设了名为今浪饰品的店铺,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其售卖含有复审商标的手表商品,订单页面截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成交了多笔含有复审商标手表的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实物照片、产品销售推介宣传图片、销售发货单等亦可对上述证据予以佐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手表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表、手表、表壳、表带、电子钟表、钟表构件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手表、表壳、表带、电子钟表、钟表构件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表、手表、表壳、表带、电子钟表、钟表构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