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36892号“迪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378号决定,于2023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介绍、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检测报告、许可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20年02月23日至2023年02月2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压力容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的金属容器、压力容器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铁路金属材料、钢丝、弹簧(金属制品)、锚、金属风标、金属鸟舍(建筑物)、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矿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络检索结果,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有效的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有效使用。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及许可协议;产品图片及介绍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检测报告、证书;展会及广告宣传资料。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容器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6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11年4月27日转让予广州迪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10月27日转让予迪森(常州)锅炉有限公司,后于2022年7月15日由迪森(常州)锅炉有限公司变更为迪森(常州)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后又于2022年9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协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授权迪森(常州)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使用本案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22年5月25日至2027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向第三方销售“迪森”的热压釜商品,其后所附的发票可以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介绍资料、产品检测报告、证书、展会及广告宣传资料等亦可对上述证据予以佐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热压釜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容器、压力容器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热压釜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容器、压力容器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金属容器、压力容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