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176967号“灵之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灵之智能 69176967

阅读:99292 2024-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76967号“灵之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3981A号“之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87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76967号“灵之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3981A号“之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87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2857号“燕之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9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9176967号“灵之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灵之智能 691769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1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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