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76967号“灵之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3981A号“之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87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2857号“燕之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9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