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615564号“江南沐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江南沐足 72615564

阅读:34972 2024-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矿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15564号“江南沐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3247148号、第21661269号、第67846065号、第36959154号、第811722…

  申请人:中矿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15564号“江南沐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3247148号、第21661269号、第67846065号、第36959154号、第8117227号、第12566705号、第254011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一的显著部分为“文化村”。引证商标二、五为防御注册,并未实际经营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并未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中的“悟”本义指理解、明白。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七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江南沐足”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并存使用在“按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虽处于撤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另,商标所有人的存续状态并不必然影响该商标的权利状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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