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普吉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优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19879号“群贤协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标识,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群贤协力”可理解为众多德才兼备的人共同努力做某事,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械和液压升降机等商品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