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35750号“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6940号商标、第149078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未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与申请人互为关联公司。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北京语言大学的关联关系资料、其他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