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零到七儿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81023号“ALFON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25287号“阿方索”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婴儿学步车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