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皇氏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07159号“皇氏盛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8456445号“皇家盛宴”商标、第58315139号“皇朝盛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2、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猫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宠物用香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猫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