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无穷金属门窗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79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44219号商标、第25637219号商标、第12593713号商标、第17609113号商标、第13430362号商标、第31534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于不同地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经艺术设计的字母“W”,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