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163399号“BRIK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RIKO G1163399

阅读:96609 2024-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卡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闯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63399号“BRIK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95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卡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闯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63399号“BRIK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95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分销和许可协议、往来邮件截图、网店展示页和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掷环游戏用)铁圈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及其中国代理商官网介绍资料;2、申请人产品信息说明;3、申请人与杭州福星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分销许可协议及中文摘译;4、杭州福星工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生产商金威国际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及中文摘译、相关邮件沟通信息资料;5、申请人产品销售网页及购买记录;6、申请人与金威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及中文摘译、发票;7、申请人与興祥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及厦门佑佐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及中文摘译、发票、装箱单及装运单;8、申请人生产商泉州市华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提单等;9、申请人参加2019年亚洲(夏季)运动用品与时尚展的相关报道。(以上证据中的协议部分内容涉及申请人商业机密,已删除)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上述证据在复审阶段均已提交。

  基于此,我局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及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据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BRIKO S.r.l.于2013年6月29日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8类棒球手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3月1日转让予申请人。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官网信息及产品信息说明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4、6、7、8为分销许可协议、采购协议、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其中分销许可协议等资料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经销商,但在无经销商直接对外销售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在市场上流通;采购协议、发票等资料仅能证明申请人向其生产商及其他公司采购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为产品销售网页及购买记录,该证据中所体现的商标标识为其授权他人使用的国际注册第1453208号“BRIKO”商标标识相同,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9为相关报道资料,其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163399号“BRIK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RIKO G116339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1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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