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15480号“cocori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ocoriang 59315480

阅读:67011 2024-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可可日昂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安市宝可梦玩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7日对第59315480号“cocor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韩国知名BJD玩偶公司“COCORIANG”。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COCORIA…

  申请人:可可日昂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安市宝可梦玩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7日对第59315480号“cocor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韩国知名BJD玩偶公司“COCORIANG”。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COCORIANG”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利益集团名下共有508件申请注册商标,其大部分商标为抄袭、复制、摹仿国内外知名BJD玩偶企业的商标。被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抢注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多件他人知名商标,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系不正当手段抢注了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罗礼贵利益团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官方网站;

  2、百度百科对“BJD”的介绍;

  3、韩国第1425105号商标档案及其中文翻译件;

  4、韩国NEVER上申请人的“COCORIANG”信息、相关数据、商品信息;

  5、百度、哔哩哔哩、微博、小红书、百度贴吧上申请人“COCORIANG”相关内容;

  6、爱企查上泰和县中社玩具有限公司、江西省贵德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宝可梦玩具有限公司的信息;

  7、“罗礼贵”名下两家淘宝店铺首页;

  8、企查查中“罗礼贵”利益团体名下作品著作权登记信息;

  9、泰和县中社玩具有限公司、江西省贵德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宝可梦玩具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商标申请列表;

  10、罗礼贵利益团体恶意抢注商标列表;

  11、百度、微博、知乎上搜索“罗礼贵”的结果页;

  12、百度、微博、知乎网发布的罗礼贵相关事迹及评价;

  13、相关裁定、判决

  14、其他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从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在28类、35类注册了 “JOYBJD”“FUNBJD”“PIPOS”“COCORIANG”等30枚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构成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系不正当手段抢注了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吉安市宝可梦玩具有限公司与罗礼贵有关联,但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与韩国玩具从业者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号或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作为玩具行业的从业者,其申请注册与韩国玩具从业者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

本文《关于第59315480号“cocori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ocoriang 593154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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