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89449号“素依幽兰SU YI YOU 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素依幽兰SU YI YOU LAN 38989449

阅读:119764 2024-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欢 被申请人:杭州朗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1日对第38989449号“素依幽兰SU YI YOU 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诗集《梦里风吹》的作者,笔名为“素衣幽兰”,作品《梦里风吹》(素衣幽兰著)已经进行国…

  申请人:王欢

  被申请人:杭州朗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1日对第38989449号“素依幽兰SU YI YOU 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诗集《梦里风吹》的作者,笔名为“素衣幽兰”,作品《梦里风吹》(素衣幽兰著)已经进行国家版权登记。在争议商标注册前,素衣幽兰和《梦里风吹》早已经被大量报道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笔名素衣幽兰同音近似,存在摹仿抢注的故意和恶意,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易让公众误认为该商标商品与申请人有关,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二、被申请人注册多件“素依幽兰”商标并转让,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需要申请,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更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法律程序和条件完全合法。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素依幽兰”产品照片;

  2、商超销售“素依幽兰”产品的照片;

  3、“素依幽兰”产品线下销量情况;

  4、电商销售“素依幽兰”产品情况;

  5、“素依幽兰”产品的宣传海报;

  6、被申请人委托加工“素依幽兰”产品的合同、银行回单、发票;

  7、“素依幽兰”产品检测报告。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一、著作权采取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即产生,《梦里风吹》(素衣幽兰著)一经出版即拥有著作权即版权,笔名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自愿申请版权登记时笔名也是写在里面的,自然也受到版权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笔名素衣幽兰同音并高度形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姓名权,对申请人笔名素衣幽兰产生了伤害,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二、申请人笔名素衣幽兰早于“素依幽兰”商标,且被各大知名网站转载宣传报道,被申请人亦并未说明素依幽兰商标的灵感来源。三、光盘没地方看,无法了解里面内容真实性。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素依幽兰”系列商标流程状态查询截图;

  2、登有作者为“素衣幽兰”的书籍目录及封面照片等;

  3、梦里风吹的博客截图等;

  4、“素衣幽兰”和“梦里风吹”的部分网络搜索结果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玫玑研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毛巾布;无纺布”等商品上。2020年8月13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至杭州朗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姓名权、著作权均属于上述在先权利。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争议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毛巾布”等商品所在行业中,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指向申请人笔名“素衣幽兰”或者与其建立对应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此外,“素衣幽兰”仅为申请人笔名,无法体现完整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思想及情感,难以认定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多件“素依幽兰”商标并转让,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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