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欢
被申请人:杭州朗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至宝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1日对第30458544号“素依幽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诗集《梦里风吹》的作者,笔名为“素衣幽兰”,作品《梦里风吹》(素衣幽兰著)已经进行国家版权登记。在争议商标注册前,素衣幽兰和《梦里风吹》早已经被大量报道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笔名素衣幽兰同音近似,存在摹仿抢注的故意和恶意,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易让公众误认为该商标商品与申请人有关,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二、被申请人注册多件“素依幽兰”商标并转让,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逾期领取答辩通知书后提交了以下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笔名“素衣幽兰”在含义上区别显著,所属领域完全不同,能够为相关公众识别和区分,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姓名权。二、被申请人作为服装企业,累计申请商标共计18枚,其中获准注册13枚,4枚被驳回,1枚申请中,1枚已获初步审定,并未有囤积商标或以转让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玫玑研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浴盐”等商品上。2022年11月27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至杭州朗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姓名权为上述权利之一。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争议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所在行业中,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指向申请人笔名“素衣幽兰”或者与其建立对应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多件“素依幽兰”商标并转让,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